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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冷水江市委文件
冷发[2004]13号
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共冷水江市委、冷水江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2003年5月份出台的《中共冷水江市委、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冷发[2003] 16号)文件,经过一年来的实施,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冷发[2003]16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第8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冷发[2003]15号),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修改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扩大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对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程序经审查批准,均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第15条“对通过IS014000、IS018000认证的前5家民营企业名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民营企业奖励2万元。修改为“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民营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补充规定:凡已享受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以外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不再纳入奖励范围。民营企业必须诚实经营,依法纳税,凡获奖企业经查证确实有偷、漏税行为的,除追回所发奖金、连续两年取消各类评奖资格外,还将按税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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