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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冷政办发[2004]17号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六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2004年6月10号)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分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和佩带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但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越权批准着装,擅自扩大着装人员范围,其中部分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的统一制式服颜色、式样相同,极易混淆,不仅影响有关国家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制式着装的严肃性,而且也增加了各级财政支出和基层单位负担,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对此,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整顿,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自查自纠,坚决消除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成立机构,宣传发动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具体负责市本级和全市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市里成立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领导小组,由吴建平同志任组长。文湘云、颜续章、肖初金同志任副组长。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设市财政局行政政法股(联系电话:5223271。同时设举报电话:5212805)。黄家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易理富、陈代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市内各大媒体要加强对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顿范围和重点
全市范围内国务院批准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单位)均属于这次统一着装的清理整顿范围。整顿的重点是:(一)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着重检查着装制式、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的执行情况。对仿制其他制式服装、标志的,要予以坚决取缔,对超标准或擅自降低自费比例的要补缴服装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二)不属于国务院批准的
统一着装和仿制其他制式服装或超范围着装的部门要自行整改,停止着装,统一上缴,集中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都要对本地本部门的违规着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对违规着装人员要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违规着装人员的思想工作,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着装,对原发放和库存的服装及其标志要上缴同级清理整顿机构集中处理。并于6月25日前将《统一着装部门(单位)摸底情况表》报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二)检查、抽查阶段(7月31日前)。7月份,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组织对全市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并配合国务院、省检查组、娄底市检查组的抽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8月31日前)。凡已着装的单位要在8月1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文字材料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附软盘)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各1份。对符合规定着装的单位、部门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具体负责市本级和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违规着装的部门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并已脱装上缴的,将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范围
2、统一着装部门(单位)摸底情况表
3、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范围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员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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