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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冷水江市委办公室
冷办[2004]45号
中共冷水江市委办公室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点和
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3号和《中共冷水江市委、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冷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点和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评点和监督员的确定方法
1.测评点的确定方法
测评点从在我市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诚信、守法、知名企业中产生。测评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拟好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分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分期分批向全市公布。
2.监督员的确定方法
监督员从我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的负责人中产生。监督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热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监督员经市委、市政府分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审查同意,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对测评点和监督点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增减。
二、测评点和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测评点的主要职责
当行政执法部门到测评点进行执法检查时,测评点应该要求执法部门如实填写《冷水江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卡》,并及时将测评卡和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凡测评点不监督执法部门填写测评卡、不真实反映情况、不及时报送测评卡,或全年报送测评卡少于4次的,将被取消测评点资格。
2.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反映各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参与对市直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和民主评议,并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测评点和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1.测评点和监督员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对到测评点或其它企业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有权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明确合理的答复,同时要求其及时纠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2.测评点和监督员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举报和投诉,经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和《中共冷水江市委、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冷发[2004]10号)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3.对测评卡中反映的问题,经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将按湘发[2002]10号和冷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4.每年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监督员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二次以上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按一定比例计分,列入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发文。
中共冷水江市委办公室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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